一对一咨询

我弟弟在长兴岛上班,因工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我弟弟交的是外来人口综合保险,我想咨询一下我弟弟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如果不在这个单位上班的话能不能获得一次性赔偿?如果可以的话,金额会是多少呢?受伤后,自己去的医院治疗,那么在受伤治疗这段时间内的工资应该如何结算?也没有类似营养费之类的补偿?据说要是走法律程序的话公司会因此受到罚款,那么这个罚款应该谁来支付?

2012-10-31 15:23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如果已认定工伤并做了鉴定,你弟弟的情况可获的赔偿有以下两种。 首先,可以就工伤要求单位赔偿,十级伤残的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其次是保险费,上海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 关于工伤期间的工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单位应照常支付期间工资。 如果走法律程序而导致公司要交罚款,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个罚款应该是公司自己承担而不要员工负担的,但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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