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一对老人无儿无女,37年前收养了女方姐姐的孙女,因为本身辈分的原因,只能做为养孙女,女方2000去世,男方2012年12月也去世,因为走的太突然,没留遗嘱,公证时,公证处以户口登记为孙女,不能继承遗产而不予公证,法院也以遗产继承没有争持而不予立案,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啊?法律上不是说,如果没有养子女那一层,养孙女就等同于养子女,是第一继承人吗?房子先可以不过户,可存款得取啊,还等着还治病钱哪,没有公证,银行也不给钱啊。

2013-01-04 23:05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收养是需要得到法律上确认的,如果只是事实收养,而没有法律的确认,这层收养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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