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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烟台龙口的,我的驾驶证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时就已过期(2009年3月到期,2010年2月投保,2011年1月出险),保险公司不审查,为我办了全保,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赔付第三者后,以无证驾驶为由向我追偿。 我的抗辩理由;一是《交强险合同》要求在11万限额内必须赔(标的额10.8万),与证件无关,不是商业险;二是《交强险条例》规定可以追偿的仅是1万元限额内的抢救费用,不是死亡等费用(2000多元的抢救费用我们自己交了);三是山东省高院文件规定可以追偿,法律效力不及条例,况且所指情形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不是证件过期。我补办新证,有效期为2009-2015年,证明车管所认可我从未失去驾驶资格;四是合同要求入保时提供驾驶证,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和明确告知义务,骗取保费;五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是赔偿,不是垫付,无垫付,何来追偿?六是争议焦点根本不是驾驶证问题,而是追偿理由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 但一审法院以《驾驶证申领工作规范》中“驾驶证过期一年以上计算机自动注销”为由,认定我无驾驶资格,并以省高院意见判我败诉,对其他理由不采纳。 我不服,已聘请律师上诉烟台中院。主要理由:一是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驾驶证申领工作规范》和省高院意见均在我发生事故之后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且新证有效期为2009-2015年。 我和律师都感觉胜算很大,但10月9日开庭到现在已3个多月了,还未判,我担心再和一审一样,抓住一点就判我们输。难道保险公司一点责任没有?民真的斗不过官?权大于法? 另外,我查了一审法院依据的文件,上面说:计算机自动注销后,必须由交通部门公告,现在车管所既然追认我的驾驶证件有效时间,说明肯定未公告,未注销,法院对这些内容都故意视而不见,太不公平了。 一审法院对我的抗辩理由不采纳,又给不出否定的理由,如果二审法院同样如此,仍判我败诉,到检察院或省高院申诉有用吗?不影响执行,我该怎么办?请律师朋友支招

2013-01-22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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