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甲乙丙有协议,合伙与另外两人(A/B)成立公司,乙不参与管理,但A/B不知道甲乙丙的协议,与甲丙成立了公司,乙的款项通过丙进入公司帐,但公司只给甲和丙开了收据,公司于2009年注销,后乙要求甲和丙赔偿入股款项,丙于2012年给乙写了一个证明,证明丙交于公司的款项中包括乙的7万,请问乙向甲和丙提出的赔偿要求合理吗?甲和丙是否应该偿还乙的款项?即使乙提出赔偿的要求可以成立,是否应该向公司的全体股东提出?谢谢!

2013-02-02 15: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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