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休产假前只和主管领导打了口头招呼,没有写书面休假申请(因为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这样的要求,以前休产假的人也没人写过)。本人生于1978年1月,自2003年11月至2012年9月在一家钢企担任会计工作,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给缴纳任何保险,2012年4月1日本人休产假,5月2日入院待产,5月7日分娩,属于高龄产妇,瘢痕子宫,提前休假。产假期间没有工资,产后9月1日回公司上班,给安排的工作与原岗位不符,本人于9月20日离职。现主张双倍工资、生育保险,仲裁机构以无书面请假条为由不予支持,仅支持2012年1月-3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我起诉,证据不足,会不会胜诉?

2013-03-13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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