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飞扬律师你好:我是2008年10月份入职的,其间与公司签过3次劳动合同.我在2012.11月份已经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我津贴调回到2012.2月份之前的490元,那我可以这样认为公司降我薪酬,我是否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2013-04-16 23:5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福利津贴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的范畴,只有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特殊行业中对你的津贴有过特殊规定时你方能主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以在百度中搜索《单位福利补贴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法律适用》一文,里面案例供你参考。 请留下飞扬律师的电话联系方式,以便将来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律师,我会第一时间解答你的咨询。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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