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2010年9月开始在常州一商场的某个品牌供应商上班,该供应商的办事处在上海,那时上班到现在共签订了两次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间是2014年8月31日,劳动合同里的甲方并不是该供应商,而是中智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是在上海,现在该供应商要从商场撤走不做了,该供应商只是在本月的15日明确不做的,且他也作出了为表歉意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决定,请问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该供应商是否需要给我劳动补偿?如果该供应商不给,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该向哪个地方提出劳动仲裁?急急急!

2013-05-23 09:33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