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07年9月6日人民法院给我下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我财产就地扣押.限于2007年9月16日前履行赔付金钱义务.到目前2013年6月份.原告又找执行厅. 请问.在6年里法院没有对我扣押财产解除.现在财产都没用了.这个损失谁负责?

2013-07-17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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