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你好,涉及离婚事项,房产证上是双方的名字,各自名下只有这唯一一套房产,但是房产于婚前购买,但是款项均由男方支付,且购房款一半由男方父母资助,(女方亦承让款项是男方支付),分居期间女方带孩子回娘家,男方住在该套房子里,现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因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所谓共有财产就是这套房子,且男女方名下就这唯一住房,女方提请法院拍卖分割,男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由,说明自己只有该一套住房为由,向申请执行豁免。。 男方暂时失业状态,男方是要求逐步按月归还款项,女方不同意,但是以房子购房款全部由自己婚前支付,且该套房子是自己唯一一套住房为由向法院申请豁免,坚决不同意变卖。请问,这种情形下,这时法院基本会怎样一种判决处理趋势,还会采取强制让男方搬出,变卖执行该套房产吗? 谢谢

2013-11-22 1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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