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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在开发商的售楼处陈设的模型上看的房,为一楼,前面是空地,有助于冬天太阳直照室内。我就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交了10,000元定金,对方开出了收据。《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情况,楼号和房号,单价及总价,单价为1268元/平方米,当时3楼的价格是1430元/平方米。收据上也标有具体的楼号及房号,这是2007年6月1日的事。    但在2008年初开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把前面的空地也盖成了住宅楼,这样就挡了我的阳光。我经过几次交涉,开发商同意调换。这样给我重新换了2008年新开发的楼号和房号,是2008年开发商新开发的另一幢楼的三楼。但原《商品房认购书》没作任何改动,即还是原来一楼的房号和单价,只是在定金收据上原来的楼号及房号的下面注明了“调至21号楼1单元301室”,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但没有注明换房的时间,也没有约定价格。这是2008年3月份的事。    现在开发商方面说我的实际楼房和房号和《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楼号及房号不相符,认为这个《商品房》认购书已经解除,要对我实行2008年重新涨价后的价格(我换房的时间是2008年3月份,此时3楼的价格仍然是1430元/平方米)。因为在换房时没有注明日期,开发商又说我的换房时间是在2008年9月份,这是因为开发商经过县物价局批复的调价文件生效日是2008年8月26日,这时3楼的价格已经涨到1800元/平方米(开发商给我们这些2007年的购房者优惠实行1700元/平方米),开发商之所以这样是为了好耍赖。但这个证据我已从我原来的那个房子的现在的主人那儿找到,他给开发商交的第一笔房款的时间是2008年7月份,这就证明开发商所谓的换房时是9月份的说法是在撒谎,从而证明换房时间确实是3月份的事,此时它的涨价之事还远没有得到县物价局的批准。我于2008年9月份给开发商交了66000元首付款后去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他说房子涨价了,我不同意他的涨价要求,这样正式的合同直到现在都没有签订,随后我已经按原来的3楼的房价1430元/平方米交清了全部的房款。但直到现在房子正式竣工一年多了我还是拿不到钥匙,因为开发商要对我实行2008年的新房价格1700元/平方米,我不认同他的这种做法,我认为他的做法有错。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2010-01-28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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