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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按离婚前后的六份书面协议和法院判决要回房子吗 2001年7月,我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期间按照《市政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夫妻同在市级机关工作,只能享受一套房改政策”的规定,放弃了原单位分配的三室一厅住房的购买权。在对方所在的市人大购买了103平米住房。离婚前后,我与陈某六次就2000年房改时以每平米700元的成本价买断全部产权的房屋的归属及债务的分割等进行了书面约定:“买房及装修房子的债务17万元由陈爱琴偿还,所购房屋归陈爱琴和陈坤,有关房子的产权手续届时由陈伟敏负责办理;“孩子由女方抚养”并进行了公证。 但此后陈某却与社会无业人员张某及其所带的两个前夫的孩子四人占了该房,2006年法院判该房给我,将一笔与购房无关、被告用于自己与再婚女方消费的五万元银行贷款认定为“用于购买自住房”,并判决由我偿还。还判决:“待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待完全取得后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解决”。2008年陈某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现已原来六份协议是拿到房产证之前签订的属于无效协议为理由,要求重新分割,12年来,我已按协议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包括他的贷款,一直抚养视力仅有0.1的孩子,我可以按离婚前后的六份书面协议和法院判决要回房子吗

2013-08-05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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