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案例:一九九八年,甲乙双方同在一国营企业,甲在该企业有一100余平米的福利房,甲未居住过即离开了该企业。企业破产后,乙对甲口头承诺要为甲争取下岗人员一切应享待遇。条件是乙只用3万元现金接收甲的福利房。甲收钱后写了一张字据,内容:甲收到乙三万元现金,其住房及一切所有权,属乙所有,更名及完善其他手续由乙全权经办。”------该房在几年后颁发产权证时,所有者姓名是甲及妻共有。 2012年,乙声明把房给其弟夫妇,其弟夫妇并于2012年6月21日与甲夫妇正式签定了一份给付甲10万零50元现金后甲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弟夫妇没有兑现合同,甲夫妇认为乙再次说话不算数,于是不配合乙过户了。2013年5月27日,乙以其弟夫妇为诉讼主体状告甲不配合产权手续过户,并称甲欲卖房为由状告甲。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弟夫妇撤诉,乙又改换诉讼主体,再以乙本人为诉讼主体重新状告甲。请问律师,同一案可任意变换诉讼主体吗?法院可以立案吗?

2013-08-24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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