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本人前三年前养一货车,一人(现在这人在一年前得了脑血栓类的病)长期找车拉货,每次都有签运费小票,当事人都有签字,最后汇总的金额也有签字。后朝他要运费他说他是跟其他两个人有合同的,只愿意给我三分之一,让我找那两个人要,这个合理吗?我并不知道他们合同内容关于运费的方面是如何约定的?他们三人因为工地费用也在诉讼中,但关于我的运费并没有说清,找当地法院,告诉我他们说调节可以把一个人的钱给我,这符合法律规定吗(这人本来也说愿意承担一个人的,法院调节的合理吗)?

2014-05-18 08:40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如有证据证明拉货系为合伙利益,则应由全体合伙人连带给付你运费,如无证据,则应由在小票上签字的人给付运费。根据你说的情况。似乎是其他两人承认为合伙,故可以主张三位合伙人连带给付你运费。问题中的调解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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