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律师,您好。我于07年购买一套住房,属于团购房,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付全款的30%,第二期付全款的30%,第三期于交房时付清剩余40%)。房产公司给的手写合同上交房时间写的是09年2月份,而实际交房通知则在09年8月份下达。之后去房产公司办理交房手续,答复欠款付清后才能领钥匙验房,于是我办理了贷款,把房款全部付清,并从物业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因房屋延期,故验房表没上交物业公司,现在房产公司告知我,赔偿方面只能免18个月的物业费,别的什么都没有。请问,1、我现在还能要求索赔现金吗?2、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是电子合同,听其他业主说电子合同和手写合同赔偿方面的标准是不 一样的(手写的为万分之二、机打合同为万分之三),如果我起诉的话,应以哪个合同为准?这两份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吗?

2010-05-14 13:0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仅供您参考: 1、从你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开发商确实延期交房了,构成违约,可以要求违约金,具体金额要看合同中怎么约定的。不能仅凭开发商单方说,只能用免18个月的物业费作为赔偿金。 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2年,从你们发生争议或开发商违约时开始计算。 2、你说的电子合同,我想是应该是格式合同,房管局预先规定好了格式和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只需填写或选择即可使用,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应该是双方在在条款里约定的。如果是手写的合同显然是不规范的,不知道你们当地的房管局对此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你可以去房管局了解一下,顺便了解一下该公司各方面的手续情况。 仅供参考,建议带您的资料去咨询当地律师。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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