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你好,我是2011年6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年期,(2011.6-2014.6),合同到期后,公司与我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6-2017.6),现在公司裁员,按照劳动法补偿是不是N+1个月的工资呢?这里的N是从2011年开始算起呢?还是从2014年开始算起呢?如果是年薪的话,平时每个月工资是按70%除以12个月来发的,那30%会在年底一次性付清,补偿时工资也是按70%除以12的来计算吗?如果前几年,30%那部分他只给了一部份,其余没有给,还可以追要回来吗?谢谢,在线等待您的解答!

2015-03-14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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