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在一家港资企业的天津分公司工作4年多了,现公司以经营不善为原因要裁员,只肯支付我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1.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再多赔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2.我的工作性质是需要每月一号与商场店铺对账,所以无论1号是不是工作日都要加班,包括元旦,劳动节和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在我工作的4年多期间共加班大概有13天,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而是让我以一个节日加班换三天补休进行调休。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3.我在公司工作这四年多,公司从未发过防暑降温和煤火费,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吗?4.我是2011年12月30日入职,公司2012年3月份才给我上的五险,说是试用期不给上保险。是不是也是违法的?我可以向公司追讨3个月的社会保险吗?5.还有公司人事部说要是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是真的吗?仲裁记录会记入档案吗?

2016-03-24 1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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