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你好!请教:我是小区业主,其中3栋1、2单元共44户居民要通过一层楼梯到二楼平台进入大堂才能坐电梯到各层住户,这个楼梯是1、2单元唯一进岀通道,楼梯(露天的)上面是安装了钢化玻璃雨蓬.这个设施是小区整理设计的,所有业主未入住之前是发展商建的,由于日久失修玻璃雨蓬随时岀现玻璃破碎的安全隐患,最近3栋1、2单元居民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解决问题,而物业管理公司答复他们可以找有资质个人或单位维修但不负责费用支出,而业主委员会答复这个楼梯和雨蓬不属公共设施,费用由1、2单元业主分摊。请问:1、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存在不作为行为?2、业主委员会作岀此楼梯和雨蓬不是公共设施有法律依据吗?3、3栋1、2单元44户业主应该怎么做?谢谢!

2016-09-14 16:34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如你所述,玻璃蓬应属于公共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保修期后,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维修费用。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