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与被告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1000吨水泥供应合同.供应到469吨时.被告无理由拒收.给我造成损失.法院终审判决以我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盖章确认为由.判本案合同无效.合同已履行是本案一审裁定书.二审裁定书认定的.一审也质证本案合同为有效.这样的事实.法院判的对吗

2016-11-29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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