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陈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2010年离婚,孩子7岁由女方抚养,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共支付抚养费7000元,当时男方付了3500元,之后第二年女方去世,孩子由外公外婆抚养,两位老人无生活经济来源,常年生病吃药,一年多次住院,仅靠政府的低保金维持生活,男方一直再没有付过任何抚养费,现在孩子15岁了,想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支付这8年的生活费,另外因外公外婆生活举步维艰,能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8-07-31 16:3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您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您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补交及增加扶养费。若有需要,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本人进行详细咨询。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