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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我是桓台村民,我在2001年租赁本村废弃窑湾地6亩期限是30年,并找桓台公证处公正。在2007年因修路占4亩补偿已给。今年村里通知说合同不合法要收回剩余2亩土地,理由是租赁合同最多20年合同违法。请问我剩余2亩是否还能旅行之前30年的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王律师您好:我是桓台村民,我在2001年租赁本村废弃窑湾地6亩期限是30年,并找桓台公证处公正。在2

2019-05-17 2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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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合同法中关于租赁期限规定的20年,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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