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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六个月产假,前三个月由社保局发的15000的生育津贴,后三个月单位每次发1800,是否合法?

2020-01-14 10:0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国家法定产假三个月多,所以社保局发放生育津贴。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是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追问】央企单位,本人属于旗下劳务派遣,合同工,产假六个月,单位前三个月不发工资,后三个月每个月发1800,平时每个月5000多,后来社保局一次性发了15000多的津贴,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话,单位应该还发多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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