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陈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有一家事业单位,其出资人为省财政厅,目前正在进行转企改制工作,需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用约400万元,由于该单位目前资金短缺,拟由我单位代垫该笔费用,待该单位转企后,通过处置其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偿还,请问:1、该代垫行为法律是否禁止?2、代垫款项是否需计算利息?或者按照利息申报利息税?

2022-03-24 09:53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1,代垫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资金合法使用,法律不禁止,2.代垫行为转为债权,要计利息,财务费用收入要计税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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