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你好,我去年8月20入職,試用期半年至今年2月20,直到3月15公司才進行轉正答辯,並告知未予轉正要求離職,原因為企業的組織架構與本人不匹配,我方主張入職前企業應瞭解自身內部架構問題,審慎選擇員工,而不是用因企業本身存在的問題為理由解聘員工,he告知將給予一個月工資補償,若我不同意將走勞動仲裁,只能拿到最多2N即為7萬出頭(上海),而我月薪資稅前為9萬多元,在目前上海疫情的情況下,我這段時間的求職

2022-05-12 08:47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企业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首先认定公司方的解除理由符合法定理由。 至今年2月20日,试用期已过,已经转正。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定的,不可以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为正式入职期限。所以不能以未转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架构不匹配也不是法定理由。 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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