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在课堂上体罚了一名学生,造成胳膊上轻微皮伤(当地总医院诊断结果),事件发生后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也对我做出了处理。学校也支付了医药费5000元,实际花费1000元多。我的违法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请问公安机关能否再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对我进行拘留罚款的处理?

2010-07-06 21:47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我认为你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首先,体罚学生是《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禁止的行为,其次,教师绝对没有体罚学生的权利,教师的义务就是关心、保护、教育学生,因你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学生伤害,你作为学校的教师,学校当然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你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你的行为如果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对你实施治安处罚。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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