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05年我村拆迁,政府承诺为拆迁居民建设出租楼解决拆迁居民的生活来源(我村土地在1994年已经全部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已经全额发放给村民,我们为失地农民)。2007年出租楼建好后却分配给已经自然死亡20多年的人和刑事犯罪被 *** 毙的人,100余人。还有1984年以前落户本村的人共计500余人。1984年以后落户我村的人员什么都没得到。 我村现有人口为2000余人,这样就有1600人没有分到出租楼。请问村里这样分配出租楼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都违背了那些法律法规。如果我们想要得到这些出租楼又有什么法律依据请您给我详细的说一下,最好是法律哪条哪款都详细注明。谢谢您!!!

2010-08-18 23:26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的问题是够见血封喉的!我国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十分的笼统,操作性不强,很多都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各地标准就不一样。同时也要看当时达成的协议及拆迁文件中是如何规定的,您的问题不是一句两句能解释清楚的,很抱歉,辜负了您对我的信任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