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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村拆迁,当地政府承诺为拆迁居民建设出租楼解决拆迁居民的生活来源(我村土地在1994年已经全部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已经全额发放给村民,我们为失地农民)。2007年出租楼建好后却分配给已经自然死亡20多年的人和刑事犯罪被 *** 毙的人,100余人。还有1984年以前落户本村的人共计500余人。1984年以后落户我村的人员什么都没得到。 我村现有人口为2000余人,这样就有1600人没有分到出租楼。请问村里这样分配出租楼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都违背了那些法律法规。如果我们想要得到这些出租楼又有什么法律依据请您给我详细的说一下,最好是法律哪条哪款都详细注明。谢谢您!!!

征地补偿 2010-08-09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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