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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时,被被告用嘴将原告的左手无名指咬段.经诊断左手4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由福建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出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33.9,误工费4396.5,护理费209.3,伙食补助费120.判决书以由2010年4月13日判出,可法院一直没有执行怎么办,现在打电话他们也不接.

2010-08-27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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