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当事人由于交通肇事,被受害人逼迫出走,去向不明。当时告知受害人,原租住的房是我父亲的,有房产证。事隔几个月后,在八月二十一号,受害人及家属撬开了当事人租住的房门,而且还无理取闹市里住了两天,影响我门市生意的正常营业,后因我的母亲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政法、及当地派出所协调两天,但受害人依然不肯离开门市,还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企图行骗。最后,中间人协调,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其中一条是“要当事人回来解决问题以后再将房子使用权还给我方,如果我方使用房子对方要求我方负全责”,房产证持有者不是当事人而是我的父亲,当事人只是租借关系,他并不是房子所有者,并且这份协议是我的母亲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署的。请律师给予法律援助。

2010-09-15 12:50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对于你所提问题涉及2个方面!一方面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只在自己合法私有财产范围内承担。使用权不等同于所有权,在赔偿义务人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父母没有义务为你承担任何费用。二方面是无理取闹的事情,如他们涉及违法犯罪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且他们无理取闹给门市造成的损失可要求他们赔偿。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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