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是河北省丰宁县人。2010年8月13日,我被别人用砍刀砍掉右手,当时打啦110.由于情况紧急,怕神精坏死。马上打车到丰宁县医院。因为我家离县城有200多里地,我总休克。所以有联系了120.到了县医院治不了,120车又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后又到空指医院。百般周折最终保下了手。共花了五万元钱。然而警察把罪犯讯问后放了。罪犯在事发5天内卖了所有家当转移了钱跑了。至今不见。请问此案谁之过。我应该怎样维护权利。

2011-03-21 09:55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砍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强。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放走,其行为明显不当,其涉嫌违法。你现在需要做的:1、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你受害一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2、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放走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依据,如果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王思翰 18831122008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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