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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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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兼职的法律风险

劳动争议2012-12-03|人阅读
单位员工兼职的法律风险

---多事之忧
随着金融海啸对实体经济的滞后影响逐步显现,面对收入“缩水”,更担心有可能被公司裁员,越来越多的企业员工在业余时间开始寻找或做起兼职。但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觉得这种趋势当中蕴含着法律风险呢? §白领们不懂何为商业秘密 现在各大招聘网站和一些论坛上,像文案、销售等岗位已经成了兼职工作的热门。由于应聘人数多,兼职的工资收入开始有所下降。不少信息发布者只是介绍岗位的情况,对公司所属行业等都没有详细介绍,对兼职者的行业背景也没太多要求。 比如,汪小姐现在一家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担任文秘,月初经朋友介绍,她找到了一份文案的兼职。她坦言,如不是公司经营困难,年终奖比往年大减,她是不会考虑兼职的,毕竟要占用自己相当多的业余时间。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出去兼职除了辛苦创收以外,还可以认识更多的人,拓宽织密现有的人脉网络的积累建设,更能为将来的职场发展做好准备。 论坛上一些白领谈到兼职中可能会涉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表示,其实他们根本搞不清到底公司的哪些信息算是商业秘密。最后无奈总结出一条:兼职时不谈全职公司的事。 §老板发愁如何保密或不得不欣然默许 面对员工从事兼职,有相当部分老板表示不干涉员工用业余时间做其他工作,有的则担心员工在兼职时会无意中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柳先生是一家化工装备公司的经理,他说:“我相信他们不会故意泄露公司信息,但是有时候言谈中会无意提及某个客户的信息,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 调查中,还有不少老板都希望公司的员工在兼职前能与公司先沟通,如果公司觉得兼职岗位可能会涉及公司相关的保密信息,他们也会事先给予提醒。 律师提醒:员工兼职存在若干法律风险,企业还需谨慎防范 ◆对本职企业而言, 1.兼职可能占用正常休息时间,隐患丛生。 由于员工兼职可能占用大量正常休息时间,人体无法得到充分休息,导致到本职岗位工作时疲惫不堪,精神无法集中,极易引发各类事故或危险。轻者如生产流水线工人产生不合格的废次品数量陡增,重者如煤矿点炮手起爆、汽车司机开车上路、飞行员驾驶上天就可能发生车(机)毁人亡的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所以针对(指对人身财产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岗位)特殊岗位劳动者人群,诸如飞行员、驾驶操作人员(各类交通工具、起重机械、电梯、锅炉类高压容器等等需要精神高度集中的岗位),在本职工作任务饱满下不宜从事兼职。企业对上述岗位(我们称为禁止类)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守则中明确约定禁止兼职,并将兼职列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一经发现,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与兼职者的劳动合同。 2. 兼职与本职企业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利害关系。 例如:小陈现在甲饮料公司担任销售员,又在乙饮料公司兼职任销售员职务,甲、乙公司是竞争对手关系,客户买了乙的饮料就不会再买甲的,这样小陈的兼职就对本职企业的利益构成了冲突。再如:老王在某酒楼任采购员,又到亲戚开的地下豆腐坊(生产人称猪棚豆腐)兼职任销售,老王很容易利用采购的职务便利不去购买正规食品厂生产的卫生合格的豆腐,而是到地下作坊购买廉价质劣的猪棚豆腐以牟取非法利益,顾客吃了酒楼烹饪的以“猪棚豆腐”为原料的系列菜肴发生食物中毒,严重影响了酒楼的形象和声誉,生意一落千丈。这样老王的兼职就与本职企业构成了利害关系。对不属于前列禁止类岗位的劳动者,从事上述有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的兼职(我们称为限制类),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中明确约定作出一定限制,员工有义务提前告知企业兼职岗位和行业,以便企业可以权衡利弊;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告知兼职义务的,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一经发现,企业同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与兼职者的劳动合同。 3.兼职员工可能涉嫌泄露本职企业商业秘密等。 由于能接触到本职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通常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或核心研发及销售等人员,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也是最有可能在同类型企业中获得兼职工作的。这些本职企业具有涉密条件的人员在兼职工作过程中,既然是从事同类型的工作,很难避免有兼职员工可能会无意中透露出本职公司的客户信息或是技术的、经营上的信息或是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这些信息为兼职企业服务。这就已经构成了对本职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那么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哪?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法律的定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 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首要的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当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未对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因此为防微杜渐,企业最好在事前与涉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守则中特别约定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和违约金的条款,并签署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用,明确界定何谓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让员工清楚地知道如何做是正确的,如何做是违约的。将泄密行为归入属于严重违纪的行列。一经发现,企业同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与兼职者的劳动合同。 ◆对兼职企业而言, 4.兼职企业也同样存在以上所说的兼职员工疲劳危害和利益冲突、利害关系、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等等法律风险的问题,企业可以使用录用前调查等手段明了欲兼职的人员现在行业、岗位、是否涉密等信息,事先咨询律师或企业相关法律人士,通过兼职合同等文件明确、详细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免得以后给当事各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如兼职企业与现供职的企业是同行,或存在的利益(害)关系,而准备兼职员工的岗位可能涉及双方企业的商业机密时,最好换个工作岗位或咨询下专业人员,以杜绝后患。对于从事销售、采购等职位的兼职,选任时更要谨慎,防止自己企业落入给客户以兼职方式行贿的法律陷阱之中。具体操作方式可以参照上述前三条律师提醒的内容。原创作者:庄毅律师,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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