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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妹律师
王晓妹律师
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积极赔偿获缓刑

刑事辩护2014-12-19|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8日21时,被告人席某某与王某某、宋某某在亳州市某小区因开车堵路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后各自回到家中。后被告人席某某打电话告诉郭某自己被别人打伤,让郭某找几个人来某小区,随后郭某纠集程某、杨某、王某等人来到宋某某家门前大声提名叫骂宋某某,并将宋某某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右眉弓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左手环指的损失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律师分析: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故意伤害发生前的争执是本案发生的原因。由于被害人在车辆拥挤发生争执时,没有冷静处理而是采用暴力解决争端,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并拳打脚踢,才导致被告人的报复。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被告人的谅解。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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