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我对此进行归类,以便于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前评估其行为的风险,将单位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
一、 用人单位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大类型
1、 单位提出解除的意向,劳动者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有过失的六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者本身没有过失,但出现某些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没有过失的四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的现状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四大类型
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 有部分特殊群体在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六类人在六种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2)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或5、6级);
(4)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
(5)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有十项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不足;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证据不足;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不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证据不足;
(5)认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证据不足;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不足;
(10) 裁减人员的客观证据不足。
4、 没有合法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且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
(2)与处以行政拘留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与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与他人或同事吵架、打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其他无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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