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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李艳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之《非法同居》

婚姻家庭2014-12-11|人阅读

婚姻家庭篇之非法同居(注:没有领结婚证即在一起生活)

前言:非法同居也叫非婚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不分老少。年轻人流行试婚,而上了年纪的人特别是在农村这种不领证就搭伙过日子的现象非常多。非法同居一旦出现纠纷,实践中处理起来,也很麻烦。

一、 非法同居关系破裂后如何解除

单从感情的角度来说,非法同居者本身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开,不需要履行所谓“解除”之手续。因而,非法同居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客观上显得自由、随性,一旦一方受到感情方面的伤害,意图从法律的角度上得到赔偿或补偿,则难以实现。

二、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独立的,即是谁购置的归谁所有,只有同居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按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其有别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取得有个时间前提,即从领取结婚证这天算起,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取得的财产,除特殊规定和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区分则更为复杂,

案例:2011年,王梅与李鹏相识并很快恋爱,因王梅仍在高校深造,两人约定同居暂时不结婚,并共同居住在女方父母家中,后因李鹏与准岳父母关系不好,遂与王梅商量另购房搬出居住。于是二人共同看房,并在武汉市某中心地段相中一小居室商品房,二人拿出各自多年积蓄共同支付了购房款、税费和中介费用等,约定此房在女方名下,并获得了房屋产权证。然而女方在深造过程中与本校老师有染,经男方多次提醒仍不予悔改,无奈之下,男方一纸诉状到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男方委托后,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此房属于男女双方共有,男方出资占房屋总价款的80%,且此房离男方工作单位较近,女方另有房居住。综合以上因素及男方诉求,向法院提出要求房屋判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向女方返还20%的出资。

女方以婚姻法保护女方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房屋归女方所有,且以男方出资系自愿,且产权证办在女方名下为由,不同意对男方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李鹏之诉请,房屋判归男方所有,对女方予以出资返还。

三,非法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期间的债务,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可协商确定的从协议,协议不成,则法院会依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9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年代虽然久远,但至今仍然有效,根据其中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四、非法同居期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1999年,于芳芳与赵华在湖北罗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02年,赵华来武汉打拼,很快站稳脚跟,成立一家贸易公司,随后于芳芳带儿女从老家来到武汉,一家四口幸福团聚。随着赵华事业的发展,财富不断增长,到2010年,赵华身家已过千万。2012年,赵华在深圳、广州等地开设分公司,业务越做越大。2013年,因经济纠纷,赵华被仇家所杀。处理完后事,于芳芳还未从悲痛中走出来,赵华的兄弟姊妹及父母很快就提出来,要分割赵华留下的千万资产。更让于芳芳始料未及的是,他们很快诉至人民法院,因于芳芳当年未与赵华领取结婚证,仅按风俗举办婚礼,原告提出其与赵华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没有继承权。

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于芳芳委托后,认真审查分析证据,认为:于芳芳虽与赵华不是夫妻关系,但其在与赵华共同生活十余年间,彼此照顾,相互扶持,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遂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追加于芳芳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分割赵华的遗产。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支持了于芳芳的诉请,本案经过调解,于芳芳最终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本案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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