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
继承2019-03-20|人阅读
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裁判要旨】虽以协议形式出现但实质内容是自然人对自己死后财产分配处理的法律文件,因符合遗嘱特征,应当认定其为遗嘱而非分产协议。基于委托执行遗产分割意愿而将作为遗产的不动产转移到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名下,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仅是名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并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继承书是遗嘱而非分产协议。理由为: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继承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被继承人有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产权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及继承开始后发生转移;而分产协议是财产权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分配,财产权属转移不以财产权人死亡为必须条件。本案的遗产继承书强调讼争房屋为车某生前所有,车某并无生前将房屋处分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而是其对其死亡后财产继承意愿的反映,符合遗嘱特征。虽然该遗嘱由立遗嘱人与继承人双方签字,但遗嘱是继承人单方的财产处分意愿,遵循自由自愿原则,不受他人干涉,形式上有继承人双方签字,但并不属于合约。遗产继承书系车某在打印的文字下方签字盖章形成,因立遗嘱人车某尚未死亡,其在诉讼中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可以表明该遗产继承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产继承书载明是为了减少其死亡后遗产继承的麻烦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万某,故万某仅是名义上的登记所有权人。本院对被告万某提出的该遗产继承书系分产协议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法律快车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