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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与男方于2006年5月正式离婚,离婚时儿子协商由女方抚养,但由于女方并无房产因而不能分户,所以协议时儿子户口跟随男方。(女方及儿子的户口到目前与男方家人为同一个户主及使用同一本户口本)。现离婚期间,男方家人一直代女方及儿子收取村委的股份分红及其他福利补贴收入,但现在发现男方家人欺骗隐瞒村委股份分红数额及其他补贴收入,并无如实将为女方及儿子所有的分红如数交返女方,并明示儿子的股份分红不能交给女方保管(现由男方家人保管),原因为儿子落户在男方家人处。为此,女方也向村委说明原因,出示离婚协议书证明本人为儿子抚养人,但村委却推搪要求必须经男方同意且双方签定协议解决分红划分事宜,但男方不同意儿子分红给女方保管,问通过法律渠道能否将女方及儿子过往几年的分红等收入追偿回来?

离婚 2011-03-24 14: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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