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4月10日,王先生将厂房及占地长130米、宽120米的土地上的院墙以47万元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当时签订《厂房转让合同》并由法律服务所见证。刘先生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交付了房款。但王先生因此房和他人有纠纷,遂不让刘先生进入厂区,刘先生报警后派出所出警让刘先生和王先生解决纠纷后再进厂区。后查明该闹事人不是王先生的个人合伙成员,刘先生与其纠纷应是一般治安案件。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闹事人不让刘先生进厂区,不能认定是王先生未交付合同对应标的物,双方签订合同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法律服务所见证,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刘先生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