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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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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降低流产假期间工资

劳动争议2019-05-24|人阅读

案例简介: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降低流产假期间工资黄某于2016年8月18日到某酒店处从事行政秘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酒店为黄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实际黄某的工资自第4个月起就调整为4000元/月。黄某于2017年1月10日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时黄某怀孕约10周,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处理意见为人流术后休息2周。黄某向某酒店申请自2017年1月9日至23日休流产假,其中包含11个工作日。截止2017年1月黄某的生育保险刚缴满10个月,因不符合沈阳市领取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故某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于黄某工作日期间的流产假按照5天病假,6天事假予以处理,并按黄某日工资181.82元标准,病假按工资60%发放,事假扣除当日全部工资。2017年2月14日,某酒店以黄某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行政秘书岗位工作为由,与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黄某在某酒店工作不足6个月,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600元/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某酒店按病假及事假工资发放黄某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酒店应当补足黄某的工资差额。律师说法: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期间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尽管在本案中已经查明,女职工黄慧洋当时尚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但用人单位也不能够因此降低女职工在休流产假期间的工资。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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