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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律师
沈晶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本案属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法院一般判不准离婚。

离婚2019-10-17|人阅读

原告:郑某欣,女,34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杨某,男,36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杨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杨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登记结婚,2014124日生育一子杨某轩。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和,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曾多次殴打原告,双方已无共同语言,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希望能给我一段时间来挽回双方的感情。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53日登记结婚,2014124日生育一子杨某轩。双方均系初婚,此次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交病历、诊断证明羽、照片及出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某派出所110出警记录显示2017619日,经了解报警人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上警属纠纷类,原告称当天下雨,所以无法去派出所做笔录。第二天原告到医院就诊的证明,诊断证明显示多发外伤,胸外伤,双上肢外伤,双下肢外伤。被告对证据真实情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当天发生一点纠纷,原告就报警了,不清楚原告受伤的情况,另外,原告表示被告有出轨行为,但就此并未举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婚生活中难免产生摩擦,夫妻双方应当及时沟通、相互理解,使夫妻关系重归于好。本案中原告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其主张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系感情不和,有暴力行为及出轨行为,但是并未就此充分举证。从双方婚史可以看出,双方经过自由恋爱,并生有一子,可以说双方之间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也表示希望能加强沟通,争取一段时间来挽回感情。本院相信,只要加强理解和沟通,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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