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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简介

黄蓉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昆明市五华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民建云南省委法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第十届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始终坚持“法律服务专业化”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开创了婚姻陪跑顾问,家财法律顾问,财富管理规划等非诉法律服务,为众多家庭妥善处理婚姻情感、财产安全问题,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程飞鹏律师简介

擅长各类诉讼,主要专业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 思维敏捷、反应迅速、涉及面广、专业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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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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