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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刑事辩护 2019-12-12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即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只有当刑法分则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罪名,该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刑法第二百条规定,也没有规定,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据此可以判断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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