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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家装饰公司经理,问题是这样的,两月前我公司聘用一名店面经理,(但未签合同,她在我这领过2月工资有她签名)一个半月前有客户通过电话质询装修是她接洽的,半月前客户以交设计定金1000元到公司,有票据。现合同谈得快签合同了,她因各种理由辞职,把她谈的合同一起带走,另外还把公司合同两本,现谈合同工作量单2份,发票一本,一同带走,我找他讨要公司物品,他一直不接电话。我已于9月7日在广开派出所报案,民警给她打电话她一直不接电话,

票据纠纷 2018-09-04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
    在薪资讨要过程中应当注意有关证据具的保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如考勤表或签到表、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
    当然,如果你因为公司没有发放工资而选择辞职更换工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一定要符合相关程序,避免使自己产生责任。
  •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被开除没有补偿。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占为己有,涉嫌盗窃公司财物,有证据证明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你要保留好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社保纪录等等一切能够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明材料,也包括人证。 劳动仲裁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立案,排期,通知开庭,开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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