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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是老师跟李某跟张某在办公室吃饭喝酒,过了一会刘某带着啤酒去办公室去找老师吃饭不巧碰见李某跟张某在跟老师吃饭,然后坐下一起吃饭,开始问刘某喝白酒还是啤酒,然后李某说和白的吧,然后就给刘某满上白的,刘某喝了一杯之后去厕所吐了,回来之后跟李某说喝不了白酒,要换啤酒,然后李某对刘某说: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让你喝白的你就喝白的行了。然后刘某生气了,在结束的时候刘某在办公室门口把李某给打了,然后老师送李某去医院了,头上缝了6针。紧接着老师给刘某的舅舅打电话,刘某的舅舅立马赶过去给老师2000块钱,先让李某治病,第二天刘某去老师办公室道歉,给老师留下500块钱让老师给李某治病,紧接着刘某的舅舅又给了老师400,过了一天,老师给刘某打电话说再给1000这个事就了结了,刘某的父母跟舅舅要去医院看李某,就给老师打电话说让老师做为中间人一起处理这个事,但是老师有事没露面,然后刘某的舅舅问老师:“您不是说给一千块钱治病就算完了吗?”老师说这个事不这样处理了,挂电话之后刘某的舅舅跟父母去医院看望的李某。看完李某刘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检查右手骨折。第二天老师又给刘某打电话,说自己去医院看望李某给李某留下1000块钱治病,刘某回学校之后给老师1000块钱说:这是您给李某的1000块钱,我给您了。第二天老师又找刘某说要跟刘某家长见面,建议先留给老师2000-3000块钱给李某治病。这个事具体到谁的责任,李某需要负责吗?老师需要负责任吗?应该怎么处理?过了一会刘某带着啤酒去办公室去找老师吃饭不巧碰见李某跟张某在跟老师吃饭,李某需要负责吗?老师需要负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06-19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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