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于2016年8月19号通过同程顾问在同程网预订了9/24号三人三亚5天4晚跟团游,因为套餐内的飞机都是晚去晚回时间点不是很好,想改早去午回班次,但需补机票实时浮动价,8/19号当日浮动价有点贵,一直犹豫想再等几天看看等价格浮动少了再订,同程客服很热情一直催促快点付款并一再说行程都是越早定越便宜,现在不定后面机票越来越紧张了更加贵,客服这么一说再一催也就没想太多当日另外支付了实时浮动机票差价1千多共计打包团费价8601元,付款后又有点后悔,想取消订单,客服说付款了就出票了无法更改了,可是事实不是向他们所说的那样会越来越贵,而是越来越便宜,同行程同航班同酒店同服务团费总价尽然便宜了1400元多,我当时就有一种被坑了的感觉,也通过同程投诉了,和投诉专员沟通了有6-7回,但是她们就是说这不是她们原因,是因为机票价格浮动原因造成,她们也无能为力,后来我通过航班的航空公司询问我的机票出票信息,航空公司告诉我的出票日期是9月2号,这个就让我更不能理解,既然是9月2号出得票,那为什么要8/19号实时收我那么高的差价机票呢?这部分高出的浮动价格为什么转嫁在我的头上呢?我必须让他们给我一个说法,可是他们就是没有说法,我们的团费支出被莫名的增加了1400元,我的权益就这样被损害了,最后他们只愿意补偿200元了事,我肯定是不满意的,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沟通到现在也无果,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他们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付款后又有点后悔,航空公司告诉我的出票日期是9月2号,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他们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吗?

电子商务 2019-06-16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先未明确告知则涉嫌欺诈。关于价格欺诈的认定,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定第六条第二款: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索赔的 。
  •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海北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