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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发布的证书可以自行更改软件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的名称吗?是不是不能这么做 除非什么条件下才可以?

2019-06-17 19: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相关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
    当然,软件著作权的产生与发表是两个概念。  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即使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开发完成的软件,也并不当然的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享有软件著作权,只有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才依该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受该条例保护。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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