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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于其女2009年1月在家经介绍人介绍定下婚约.并付有彩礼钱11000元.见面礼1100元.另有琐碎1500元左右.定婚后我们两人来到东莞这里打工.现在其女不辞而别.电话不接.我千心万苦的找到她的所在地.但其女却躲避不见.在订婚前其女要求结婚前要把现有的房接成楼房.我答应了.我曾在2009年6月的时候得知我的父亲出了意外.且是为了接楼房.我便找其女商量看楼房是不是能结婚后在接.其女不答应,非要把楼房接好在结婚.此后我便没有说不接的事.但其女现在却偷偷的离开了我.原因却说我不接楼房.此事家里知道后便打电话告诉其女楼房一定会接的.我曾在2009年4月30号晚发现其女于别人写信,还在QQ里面说信我已经给你寄过去了.其中包括些你情我爱的话.当时其女便说我就是这样你自己不同意,你就说退婚啊.她的本意就是我说了退婚,所有的彩礼就不用给我了.在她走之前我们一直住在一起.但没有发生关系.如果我起诉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法院会判女方把钱判给我吗

婚姻家庭 2018-08-13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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