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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前因为有一笔钱可以拿了.我让他把钱给我.他不给,自己拿着,我和他吵架然后一直冷战,他也没再交一分钱.直到7.09那天又一次吵架,他要我交钱给他,我不给,他说了句随便你给不给.反正过不了多久就不由你了.我当时还不意.第二天我去厂里和朋友一说.我把我的怀疑对她说了,她才对我说,原来我老公和他厂里的一个人好上了,这事在她所住的村子里都传开了,那个女的从自己的家搬出到娘家.说是要离婚,现在为了那个第三者.他一次次的逼我离,由于结婚前他家穷,我把我所有的积蓄都给了他用了装修房子.现在他要离,他说房子是他老爸的.我无份.我不知怎么办,难道说他做错了事反而没事.我一个受害者还要拿出钱来吗?

综合法律 2018-08-12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的所付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建议去法院起诉离婚。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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