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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怎么写,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重婚?

综合法律 2019-11-16 0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法律上,重婚属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重婚者公然漠视、挑衅我国现行法律,有损法制威严,且造成一系列社会后果,故人人可以举报。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重婚案件的检举后,均应当受理。
    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立案侦查,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过去,对重婚案主要由检察院立案审查、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可“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有了变化,所以,重婚案件除了可以自诉外,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一般认为,利害关系人是与当事者有直接关系的人,如配偶等,但重婚案的利害关系人却比较特殊,根据有关规定,它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妇联、工会等基层组织。
  • 重婚罪,必须由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于法院管辖,才能立案受理。
    案外人是无权向法院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确凿的重婚行为要依法定罪处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一夫一妻制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自不构成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由于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实现,故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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