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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6年最新产假规定,特别是剖宫产的治疗

劳动纠纷 2019-11-18 0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一般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上对石嘴山流产产假规定流产休几天的回复望采纳!
  • 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津贴不支付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依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津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津贴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 我国保障妇女儿童,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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