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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希望得到答复,故意拆除他人,给第三方财产造成5000多项损害,但不是故意损坏第三方财产,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执行 2019-11-19 2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损害财产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是检察院提起公诉。
    受害人谅解,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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