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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外执行故意伤害罪是刑事案件吗?

案件执行 2019-12-15 1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会被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重伤二级或一级,亦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系以特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故意伤害案的伤情鉴定,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会根据伤者的受伤的位置及伤情程度,参照上述的标准给出相应的伤情鉴定,作为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的事实依据。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行政责任。处罚原则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符合从重情节的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处罚原则,由公安机关根据所调查的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
    5、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还应依法承担受害人的合理的民事赔偿司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 故意伤害罪的判刑轻重主要看伤害的严重程度,法律上分为轻伤和重伤,你所述的只是作了伤残等级鉴定,与人身伤害程度鉴定(一般称法医鉴定)有别。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年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通俗了讲,就是在量刑的时候会从轻。如果对方是轻伤,也就一年半载,如果对方是重伤,也就三至五年。
  •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已经逮捕的,逮捕关押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但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审),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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